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對業務相同或性質相同之統計所用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應有一致性之規定;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規定,不得與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規定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