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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調查事項必須借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學識經驗始可達預期效果,或機關無適當之辦理人員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
各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作業,應評估受委託者之專業及執行能力,確保統計資料之品質與安全。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