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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機關剔除及追收款項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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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應收及墊付等懸記款項會計人員應於年度終了後列表呈報機關長
官核示澈底清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