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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事業機關剔除及追收款項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
二、關於員工借支
(1)員工不得隨意申請借支,其因特殊事故之急需而借支者應定期扣回
。
(2)員工借支應遇款優先扣回。
(3)員工借支有款可扣而不予扣回者應由會計人員負責賠償。
(4)員工離職單應先送會計單位核明有無借支情形人事單位始得憑以核
發離職證明書否則未收回借支款項應由人事單位負責賠償。
(5)員工因故離職尚有借支未能收回者應向保證人或聯保人薪資內扣回
如無上述人員者應由原批准借支之長官負責賠償。
(6)上述賠款應由各該機關長官限期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