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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機關出售資產盈虧列帳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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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項資本公積之計提:其當年度出售資產盈虧累積結果,仍為盈餘而
本期結算為純益或純損之數小於出售資產累積盈餘者該將出售資產累
積盈餘之數減去應納所得稅後之餘額在盈餘分配表公積項下依公司法
之規定列為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