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之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並得視需要分章分節:
一、總說明:應敘明行政法人之屬性,組織系統及所轄各部門名稱與職掌,並敘述會計制度訂定之沿革、適用範圍及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等重要內容。
二、簿記組織系統:指行政法人自會計事項發生至財務報表產生,其間所經過之步驟及程序。
三、財務報表:指行政法人表達其財務狀況、營運(業務)成果、現金流量及淨值變動等事項之報表。其規範應包括財務報表編製原則、財務報表之種類及格式、財務報表之註釋及財務報表之編送時間等事項。
四、會計科目:為行政法人表達交易事項之特定名稱,不僅為會計事項分錄、記帳、編表之依據,並為行政法人營運(業務)成果及財務狀況之要素。其規範應包括會計科目設置原則、會計科目之分類、定義及編號等事項。
五、會計簿籍:指行政法人保存交易紀錄之工具。其規範應包括會計簿籍設置原則、簿籍之種類及格式、簿籍之登載等事項。
六、會計憑證:指行政法人所轄各部門在處理其事務過程中所產生之各種文件,其功能在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表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其規範應包括會計憑證設置原則、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會計憑證之製作與使用等事項。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指行政法人依據現行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參酌實際營運(業務)情形所訂定之會計事務處理原則及程序。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指行政法人依據現行有關法令對各種財務報表、會計簿籍、會計憑證、電子處理會計資料之儲存體與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會計檔案之保管、調閱、銷毀程序等明定相關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