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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各種特種序時帳簿,應於左列時期結總:
一、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
二、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
三、機關或基金結帳時。
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亦應結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