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原始憑證,其格式合於記帳憑證之需要者,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