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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