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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五、國發會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六、工程會應就公共工程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
七、科技部應就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八、行政院核定汰購管理用車輛計畫、派員出國計畫、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時,應副知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