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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
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
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
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