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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
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
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
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院核定一
百零四至一百零七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本年度可編報之上限數額範圍內
檢討編列,其中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建立客觀、公開之評
比機制,並應確定各該政府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與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將相關計畫
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各該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篩選
、整合及審查。
第一項歲出概算,除配合新增法律規定、額外覓有特定收入,或屬新增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相關規劃作業經費外,均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
,於其歲出概算額度可編報上限之範圍內,確實依各項延續與新興計畫之
優先順序檢討調整容納,不得超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