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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
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
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
預算審核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