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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建設長期展望、中程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施政計畫,
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
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定送研
考會。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屬奉行政院核定之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及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將其所
作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依預算
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
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