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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八條第一項核定之各項復建工程,如因災情擴大等原因,致須在核定之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外追加撥補經費者,應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後,由該會將審查結果逕復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