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決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為左列之處理:
一、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