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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兼任公股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超過政府規定兼職酬勞費部分,應
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專任公股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性項目之薪給、獎金及
福利金等,依各該民營事業規定之報酬標準支給。但原投資事業機構之主
管機關在該報酬標準範圍內,認有為不同規定之必要者,從其規定,超過
規定部分,應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依公司章程所定,列於盈虧撥補表內分配之董事、監察人酬勞部分,不論
兼任、專任者均應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