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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對投資之民營事業於會商或會議時,以合法方式提出之臨時動議,公股代
表應就維護公股權益立場,提出適當主張,並將會商或會議結果於事後由
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