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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主計長就本處主計官、有關業務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
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