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
四、執行預算未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確有怠忽職責且情節重大。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且情節重大。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無故積壓六日以上。
八、處理會計業務,未依有關規定辦理,致公款遭受損失,且經查明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料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應編製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實致生不良後果。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