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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
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界公認具有價值。
三、對本機關主計業務革新,促進該機關行政管理之改進或其業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並有事證。
四、領導所屬人員推行主計制度,不辭勞怨,成效卓著,並有事證足資楷模。
五、所辦主計業務,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大貢獻,並具確切事證。
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屬實。
七、對主計人事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
八、對主計資訊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