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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內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六、年度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
十、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二週或總時數在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十五、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十六、各項會計紀錄設置齊全,且均依規定時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