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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級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主辦人員及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科長及組長職務,由總處核派。
前項授權核定者,應按月列表報總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