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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主計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總處單位主管與所屬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遷調。
二、各級主辦(管)人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三、各級主辦人員與上級主計機關(構)主管人員之遷調。
四、各級佐理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