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除依輪調或陞遷規定辦理外,如遴用新進人員時,應具擬任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並以績優者為優先。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於辦理陞遷前,應報由該職缺核派權責之主辦人員決定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前項所稱「本機關」之範圍,指具有任免核定權之主計機關(構)及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但依授權規定核派之各一級主計機構,以該一級主計機構及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授權核派職務範圍為本機關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