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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承主管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 負責電子計算機作業之程式設計、撰寫、測試及維護。、 
二 協辦電子計算機作業系統之建立。、          
三 主辦電子計算機系統、操作、維護及保養。、      
四 電子計算機系統故障之連繫及處理。、         
五 其他有關程式設計、機器操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