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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設計師、管理師承組長之命處理電子計算機技術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 擔任專案作業負責人。、               
二 主辦重要單元業務。、                
三 負責或協助技術性作業之推展。、           
四 擔任有關訓練課程之講師。、             
五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