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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業務案件,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怠忽之責任如左
:                         
一 程式方面:、                    
(一) 應辦院稿而誤用處稿或應辦處稿而誤用院稿,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二) 簽之紙張使用不適當或書寫超出格式以外,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
長連帶負責。                 
(三) 未能符合一文一事之原則,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主旨未能符合一段完成之要求,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                      
(五) 說明及辦法之敘述未能符合一項一意之要求,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六) 書表編製方法錯誤,由主管科長負責。        
(七) 速別或機密等級區分不適當,由主管科長負責。    
(八) 應具備之前案或必要文件而未檢附,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
負責。
(九) 案卷未能整理裝訂整齊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程序方面:、                    
(一) 未按規定權責或職掌處理公文,由主管科長負責。   
(二) 應予辦理之公文,而以存查方式處理,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
帶負責。                   
(三) 應送會相關單位而未送會或需送會多數單位而未能注意時效以影印
本分會,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先簽後稿或簽稿併陳之應用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
負責。                    
(五) 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應為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公文而第二層或
第三層予以核定,由核定之主管負責。      
(六) 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應為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公文而陳送第一
層或第二層,由第二層或第三層主管負責。    
三 行款方面:、                    
(一) 機關或首長之銜名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對上行、平行、下行之稱謂應用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
連帶負責。                  
(三) 應分行之機關遺漏,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書寫「受會單位名稱」之位置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
帶負責。                   
(五) 承辦人及核稿人之簽名位置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
負責。                    
四 文字方面:、                     
(一) 重要事項漏未敘述,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引用日期、文號、人名、地名、科目等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三) 用詞不當或意義含混,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未能符合規定用語或用字,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 字句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六) 字體不清晰,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七) 未按規定使用標點符號,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 數字方面:、                    
(一) 未能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有關數字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 應為大寫之金額數字誤用小寫,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六 法令方面:、                    
(一) 有法令規定而未能按照法令處理,或引用法令條文錯誤,由主管科
長負責。                   
(二) 對法令規定誤解或曲解,由各該科長負責,其主管、副主管連帶負
責。                     
(三) 法規、制度、計畫、方案擬訂欠完善妥適,由承辦人、各該科長及
其主管、副主管負責。             
(四) 應加蓋「授權代判」之章戳遺漏或所列授權項目錯誤,由主管科長
負責。                    
七 處理意見方面:、                  
(一) 未能針對案情主旨研究清楚擬具處理意見,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
長連帶負責。                 
(二) 所擬辦法欠周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 引用成案錯誤,致同一案件之處理辦法前後矛盾,由承辦人負責,
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根據調查或視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報告人負責,其
處理意見不當,由各該局、司、處、室主管負責。 
(五) 決定辦法不當,由各局、司、處、室主管負責。    
八 其他方面:、                    
(一) 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由打 (繕) 人負責,校對人
連帶負責。                  
(二) 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

(三) 各局、司、處、室、科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應由主辦局、
司、處、室、科負責,但會辦單位如有積壓遲延,由會辦單位負責

(四) 文卷公物如有遺失損毀,由保管人負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捐失者
,不在此限。
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公文逐級核轉至秘書室仍發現錯誤者,其局、司、
處、室主管及副主管應連帶負責;經秘書室核稿轉陳而仍發現錯誤者
,視其情節秘書室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