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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國民所得統計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評審委員及顧問之任期為兩年,期滿由主任委員重行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