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與職系說明書,就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文書、事務管理、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並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電子計算機及有關工程職系。但其職位數以占總職位數十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