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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