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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復審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