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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
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