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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1.06.22 修正之第 2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39 條
復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復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復審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復審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復審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復審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復審代理權不因復審人本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