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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事機關之服勤事項,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
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軍職人員之服勤事項,得由該會依其勤(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之。
派駐(境)外人員之服勤事項,在基於業務特殊性及統一指揮監督之需要下,得由外交部、大陸委員會分別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