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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