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增加年度預算員額:
一、非屬因應新設機關、執行各一級機關核定新增重大專案計畫或業務之人力需求。
二、所需預算員額,經檢討該機關現有業務優先緩急調整、資訊化、行政程序簡化、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或委外化等方式,可由原配置人力調整運用。
三、具延續性中長程業務之人力需求,可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置之人力。
四、各機關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缺額總數逾其預算員額總數百分之五。但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機要人員、依法規保留職缺、列管考試分發及遴補中之職缺,不計入上開缺額總數。
五、各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之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經檢討可調整支應新增業務者。
各機關因安置其他機關現有人員,而增加配置預算員額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所增預算員額並應列管為出缺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