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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機關因業務移撥其他機關,其預算員額之調整原則如下:
一、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一)以原機關業務移撥時預算員額為基礎,扣除因業務萎縮及辦理優惠退離應精簡之預算員額數,隨同業務移撥。
(二)原機關輔助單位人員,應參照業務單位移撥人數,按其比例隨同移撥。
二、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及駕駛:以業務移撥時在職人數為基礎,依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移撥人數,按其比例辦理移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