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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工友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核給退休、資遣給與,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並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屆齡命令退休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項支領加發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工餉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