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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時,須擬訂精簡計畫,二級機關須報經一級機關同意,三級以下機關須報經二級機關同意後,依本辦法辦理優惠退離。
前項精簡計畫,一年以辦理一次為限,每次最長七個月。每次精簡員額不得低於現有預算員額百分之四或一百人。
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不適用本辦法。但常務之首長因機關裁撤或常務之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職務裁併者,不在此限;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並相對減列該機關預算員額。
前項以外人員辦理優惠退離所遺職缺,該機關預算員額應相對減列,除工友、駐衛警察、聘僱人員外,各機關並得在各該職缺二分之一範圍內,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
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改隸之機關及地區辦公室,經辦理優惠退離之人員,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相對減列預算員額。
實施優惠退離之機關,五年內該機關預算員額不得增加。但有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