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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曾依本辦法規定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法令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主管機關。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優惠退離人員不依第一項規定繳回時,補償機關或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