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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機關依本法辦理人員陞遷後,應於該員銓審案中,敘明「經○○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如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