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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設置暨人事管理人員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
四、國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職務等級標準如左:
(一) 甲等人事室主任,自簡任九級起至簡任四級。
(二) 乙等人事室主任,自薦任八級起至薦任一級。
(三) 丙等人事室主任,自委任五級起至薦任三級。
(四) 人事管理員,自委任十級起至委任一級。
(五) 大學及獨立學院人事室組長,自薦任十二級起至薦任一級。
(六) 專科以上學校人事室組員,委任者自委任十五級起至委任一級;薦
任者自薦任十二級起至薦任五級。
(七) 中等學校人事室助理員、書記、及專科以上學校辦事員、書記、雇
員之職務等級均依一般行政機關人事機構同職稱人員辦理。
(八) 大學附屬單位人事室組長,委任者自委任十級起至委任一級;薦任
者自薦任十二級起至薦任五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