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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工友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總額,應以工友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前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為依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所計得應領退休金或離職給與之基數。
第一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工友最後在職餉級之月工餉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