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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聘僱人員依第六條規定離職而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逾前條規定之請領時效而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均由原服務機關學校解繳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