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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遷出
者,由住福會按核定騰空標售時之貸款標準給予一次補助費,不再給予輔
購住宅及搬遷補助費、房租補助費及其他優惠,並不得再申請借住宿舍。
前項一次補助費為處理眷舍房地直接費用,在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
基金 (以下簡稱住宅貸款基金) 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