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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前條列冊層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辦妥下
列事項:
一、完成產權登記,並領得房地所有權狀。但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確有困
難者,得免辦理登記。
二、登記標示、座落地號、面積與實地不符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
,辦理更正。
三、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四、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保留地、既成道路或須分段處理者,應向地政
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五、有占用或違建之情形時,應先行處理。
各機關學校依前項各款辦理有困難時,得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助之。
各機關學校辦妥第一項所列事項後,應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
本、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資料
,函送住福會轉請國有財產局實地勘查提供意見後,層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