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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本辦法所定處理方式報請處理時,應列冊
(格式如附件一) 層報行政院核定,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由國有財產
局依法處理。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52 期 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