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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騰空標售之眷舍房地,在標售作業期間仍由原管理機關負責看管,並於標
脫後會同國有財產局點交得標人。
看管期間之眷舍,因久未標脫,逐漸腐朽老舊而擬拆除者,應函請國有財
產局同意後,再據以辦理。但眷舍因有倒塌之虞,而先行拆除者,得於事
後辦理報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