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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四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二、依據氣象局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四、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程序,準用前項颱風警報期間之規定。